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》等三部《反垄断法》配套法规自本月起正式施行。它们是《反垄断法》的细化,是对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重大完善,其部分内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垄断问题,引人关注。
互联网行业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点,不过,欧美在这方面的态度并不一样。欧洲对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容忍度低,不时传出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罚款的新闻,美国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此容忍度较高,但近一两年来风向也发生了很大变化。
中国作为新兴的互联网大国,行业要健康发展,同样离不开反垄断执法的推进。与国家工商总局原同类规定相比,新的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》增加了大量内容,大幅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,其中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主要有限定交易行为,以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。
关于限定交易行为,去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已规定,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排除、限制竞争。相应地,反垄断新规章里有“限定交易”的条款。禁止滥用支配地位,第一步是界定支配地位,新规章在这方面比原规章更细化,可操作性更强,还考虑到了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创新因素。
关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,新规章第十五条规定,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,并指出主要参考平均可变成本。条款还提到“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,应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”。不过,这一条款缺乏更细的规定,可能会降低其可操作性。
垄断与创新的关系非常复杂,垄断可能抑制创新,某些条件下可能又有利于创新,这使得反垄断执法时常面临取舍难题。当前,虽然相关法律已有很大完善,但仍需在促进竞争的大原则下,与时俱进,通过更多经得起考验的案例树立标杆,让反垄断执法进一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。